(二)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和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城镇住房保障以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人均月收入在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或住房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并连续享受民政部门救济6个月以上的家庭应按计划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农民工在当地居住满5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当地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也应逐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解决。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应由政府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障住房;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以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目前主要以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为主。随着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廉租住房覆盖面的扩大,逐步纳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三)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2008年底前,全州八县县城要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州政府所在地文山县要把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至2010年,全州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四)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我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优先解决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岗失业和待岗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物配租的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或收购旧公房以及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购小户型廉租住房等方式解决,也可以根据实际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各县在货币补贴中要考虑年度发放的连续性。我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原则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至1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贴100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至8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贴150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补贴200元。可按相应比例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各县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设计以功能较为完善配套的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确保户型设计合理,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各县人民政府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套型的住房面向社会出售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