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税资格认定书面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协议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附2);
(七)未受处罚书面声明(附3);
(八)国税部门提供的2008年度免税证明材料;
(九)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审核。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审核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在上报认定意见前应派人到现场审查审核有关条件的真实性,经各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第七条 核准。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资格认定复审意见和资料后,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新增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核准意见反馈给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退税申报
第八条 经核准认定的退税企业一般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退税申请。退税企业月度缴纳的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可按月提出退税申请。
第九条 申报退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退税申请正式文件;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并加盖申报人印章,税单较多的企业可附加盖公章的增值税入库明细清单;
(三)企业法人对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附4);
(四)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附5并随附电子文档);
(五)当地国税部门签署意见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计算表》(附6并随附电子文档);
(六)经金融机构确认的退税期间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七)退税期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需附纳税申报附表);
(八)退税期间的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如果退税期间是全年,只需提供年度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
(九)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如是采用一户通扣款的,应同时提供税收缴款的完税证;
(十)中介机构出具的退税期间专项审计报告;
(十一)审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初审与复审
第十条 当地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的退税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对报送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
(一)报送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有效;
(二)适用的政策、退税比例是否准确;
(三)企业财务核算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