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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各培训点应建立教师及教学效果评价制度。采用调查问卷、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学员对教师授课情况及教学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各培训点应建立班主任制度。每个培训班均应设立一名班主任,负责培训班的日常考勤、安全卫生以及教、学双方的信息沟通与情况反馈,维持培训班的教学秩序,保证培训班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各培训点应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载学员参加会计电算化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 各培训点应设置监督箱,每期培训时将《会计电算化培训学员反馈意见表》发给每个学员,告知学员投递到监督箱或直接寄送财政部门,并公布主管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 各培训点应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全市会计电算化培训收费按鲁财综字[1997]87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教学管理与培训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培训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财政部门取消其会计电算化培训资格。
  (一)不按规定的教学大纲、课时组织培训的;
  (二)不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收费的;
  (三)教师不具备规定条件或师资力量与办学规模不符的;
  (四)教学质量差、管理混乱,学员评议较差的;
  (五)虚假宣传、跨区招生、恶意竞争、扰乱会计电算化培训市场秩序的;
  (六)将培训任务转给不符合会计电算化培训条件的机构或个人的;
  (七)未设置监督箱或未按规定向学员发放《会计电算化培训学员反馈意见表》的;
  (八)不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
  (九)其它严重违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五区五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青岛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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