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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丙方: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
  甲乙丙三方就定向培养事宜进行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为进一步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特签订以下协议书。
  一、甲方参加高校统一入学考试,并与户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达到录取分线后,由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按招生政策择优录取,参加临床医学专业社区医学方向学习,学制三年。
  二、临床医学专业(社区医学方向)实行定点招生、定向培养,主要为乙方培养社区医生。甲方毕业后,乙方和丙方共同负责为其安排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实行一体化管理后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甲方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培养费用,并给予每月300元的补助。
  四、甲方在学习期间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如出现中途退学、肄业、学习成绩不合格需重修学分等情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自理。
  五、甲方完成学业后第一年由丙方统一安排到区、县(市)级医院轮训一年。轮训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由丙方负责落实。
  六、待遇:经当地人事、财政、卫生等部门同意,考试合格的定向培养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参照公益类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享受当地同类卫生技术人员待遇。
  七、甲方毕业后必须到乙方工作,并至少在乙方与所学专业相一致的岗位服务满六年。如未按协议到乙方工作或未满服务年限离开乙方单位,甲方应按协议退还定向培养期间相应年份的培养费用。
  八、甲方工作后在3年内未能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乙方有权解聘甲方,甲方仍须退还培养费用。
  九、甲方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乙双方有异议,由丙方负责出面协调,协调不成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另送杭州市卫生局、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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