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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失效]

  劳动年龄段内的农转非人员在参保时的具体缴费标准,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如有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一)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青苗、果树,挖掘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搭建的各类大棚等;
  (二)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装饰装修的;
  (三)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按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另行补偿。
  九、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有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上述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1月1日(不含)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已签订经济补偿安置协议的,其征地补偿费用仍按原标准执行;其他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费用均按本通知执行。
  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前发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2〕148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征地区片价标准
  2.青苗补偿费参考标准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考标准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征地区片价标准

  单位:万元/亩

土地分类

安置方式

征地区片和补偿标准

一级

区片

二级

区片

三级

区片

四级

区片

各类土地

(不含林地)

开发性

22

19

16

13

货币

27

23.5

20

16.5

林地

货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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