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一)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交由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
(二)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依法规范推广行为,加强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的优势,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科技支持。鼓励农业科研教学人员以兼职、技术入股等形式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支持。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为自律,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四、认真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财政部门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及农业科研、关键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逐步配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适应公益性职能要求所必需的服务设备,提高服务现代农业的技术装备水平,逐年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条件。
(二)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积极探索各种分流和安置渠道,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1.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超编单位,原为国家正式职工并且由财政供养的人员,原则上由各县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内调整安置,要把住人员只减不增的底线,严格进人控制,逐步消化超编人员。
2.执行云人工〔2003〕10号文件规定:对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云南省有关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提前退休规定的科技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纳入退休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