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档告〔2008〕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档,更好地发挥档案工作在“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中的服务作用,根据湘政办函〔2008〕97号文件精神和湘政法发〔2008〕16号文件要求,省档案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省档案局决定,废止《
湖南省市(州)、县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试行办法》、《
湖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2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档案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档案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通知》、《关于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意见》等5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档案局决定,重新公布《关于贯彻〈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综合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标准及考评暂行办法》等8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档案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档案局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级档案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依法推进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
省档案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
1.省档案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档案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省档案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