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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2009〕34号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我委对2002年1月21日施行的《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09〕7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生育服务证》是本市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在本市及市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有效。

  第三条 《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批,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第四条 再生育申请的审查单位是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审查单位按下列顺序确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申请材料,应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注意见;

  (二)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申请材料,应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五条 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再生育申请,可由审查男方再生育申请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流动人口的再生育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六条 《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和发放机关是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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