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中职校)评委会一般由9人至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区县(中职校)评委会由党政领导、名校长、专家各三分之一组成,名校长和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须聘请外区县人员。区县(中职校)评委会的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条件,名单须报市职级办备案。
八、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由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工作述职报告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有关证明。凡申报一级二等及以上职级的,只要申报“级”,不必申报“等”。述职报告按考评指标的6个方面进行写实性汇报,应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实绩,重点反映近三年来在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发展、创新等方面的实绩,报告分理念、措施、绩效三部分撰写。述职报告的字数不超过3000字。由区县或中职校职级办按规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二)述职和评议。述职须在区县教育党政部门或中职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申报人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下同)宣读述职报告。每位教职工代表(或党员)以无记名的方式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的等第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并由区县教育党政部门或中职校主管部门委派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测评结果。若测评汇总结果中“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数”超过测评总人数50%以上的,暂停申报人当年申报校长职级。汇总测评的结果交区县或中职校评委会评审时参考。评委会视需要决定是否到学校召开师生座谈会或进行随访。
(三)考核与评鉴。区县职级办或中职校主管部门在听取申报人述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有关材料,写出考核、评鉴意见。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个人作出的督导、考评(鉴定)意见,包括获奖证书等,可作为评定校长职级的依据,供评委会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四)评审与推荐。区县和中职校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申报二级及以上校长职级的人员必须进行面试答辩。评审可按类分组,并按比例定额作出最终的评审结果,特级校长候选人需排序上报市职级办。申报三级及以下校长职级的,由区县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领导小组或中职校评委会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审核,认为基本一致的,可简化评审程序,由区县教育党政部门或中职校职级办认定;申报二级和一级校长职级的,由区县或中职校评委会评审;申报特级校长职级的,区县或中职校评委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委会评审。
(五)备案。区县和中职校评委会评审的一级及以下校长职级的人员名单,报市职级办备案。
九、工资待遇
实行校长职级制度后,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分别实行校长职级工资标准。
十、日程安排
各区县于2009年4月20日之前向市职级办上报本区县校长职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于2009年5月20日之前上报特级校长候选人名单和有关材料,于2009年7月底之前上报2009年评审的一级及以下校长名单备案材料。
各中职校主管部门于2009年4月20日之前向中职校职级办上报校长申报材料。
十一、其他事项
有关表式可在上海教育网http://www.shmec.gov.cn下载,用A4规格纸打印。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方案
2.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职级评定方案
3.上海市中小学党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标准评定方案
4.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估指标体系(略)
5.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标准评估指标体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