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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146号)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中涉及的申报表需结合我局的信息化工作实际进行相应修改,故市局未转发此文。我局新系统2009年4月1日上线后,该类申报表即可启用,市局将在上线前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挂在地税局门户网站,并下发各区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因尚需与市国税局进行沟通,暂未转发,目前仍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5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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