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盐务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珠府〔2008〕110号)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珠海市盐务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盐务局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盐务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有关盐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
(四)负责审核和发放有关食盐许可证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食盐生产、销售、调拨等专营工作实行管理,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
(六)组织实施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盐等活动和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
(八)研究提出改革和完善盐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盐务局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