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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盐务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盐务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珠府〔2008〕110号)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珠海市盐务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盐务局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盐务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有关盐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

  (四)负责审核和发放有关食盐许可证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食盐生产、销售、调拨等专营工作实行管理,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

  (六)组织实施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盐等活动和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

  (八)研究提出改革和完善盐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盐务局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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