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宗发[2008]65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宗教事务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省宗教事务局决定,宣布《关于依法治理乱建庙宇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意见》等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宗教事务局决定,宣布《湖南省宗教工作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等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宗教事务局决定,宣布重新公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宗教团体管理工作的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以上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市(州)、县(市、区)宗教工作部门,各宗教团体要认真执行省宗教事务局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市(州)、县(市、区)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团体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省宗教事务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
1、省宗教事务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宗教事务局决定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省宗教事务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
二OO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