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对全市部分较大火灾隐患进行限期整改的报告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公安局关于对全市部分较大火灾隐患进行限期整改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泰安市公安局关于对全市部分较大火灾隐患进行限期整改的报告
市政府:
近年来,我市加大消防安全工作力度,狠抓火灾隐患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去年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安装、运行存在严重故障;人员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安全疏散设施达不到要求,消防车道宽度不足或被堵塞;建筑内部的防火分区或防烟分区被破坏或没有有效分隔;建筑物主要构件耐火等级低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对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一定要强化“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加以整改。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县、市、区要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本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任期目标,统筹组织协调好当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定期研究和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特别对已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定期进行调度,督促整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安全监管、规划、建设、经贸、文化、教育、卫生、工商、旅游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与公安消防机构密切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通报机制,凡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不能整改的,要在依法督促整改的同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有关部门,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依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