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五)符合《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
三十六条和《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
三十九条规定,在调查(含普查、大型专项调查)中拒绝填报调查表的;
(六)符合《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七)其他情节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五条 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经程序不能简化。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四)检查中应当如实准确制作相关执法检查文书,并签字、盖章;
(五)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统计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做好笔录;
(六)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被检查单位。《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
2文书编号;
3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4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5主要违法事实情节;
6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7作出处罚决定的种类及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