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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优抚对象中的低保对象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及服务费用减免和药品平价销售优惠。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并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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