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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 咨询人直接拨打市局咨询电话咨询政府公开信息的,由工作人员根据情况进行解答咨询:
  (一)初步甄别咨询人问询的信息,属于我局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其主要内容,若咨询人需要了解更详细内容,应告知其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通过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网站等获取;
  (二)属于我局依申请公开的,告知咨询人有关规定要求,指导其通过申请程序获取信息;
  (三)咨询内容涉及具体操作、实施细则、复杂疑难问题的,告知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部门联系方式,由相关部门进行解答咨询;
  (四)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如能确定该信息的具体公开部门,告知其联系方式;如不能确定该信息的具体公开部门,可告知其向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咨询。
  第六条 咨询电话、相关部门接受咨询涉及到突发公共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统一口径做好答复、澄清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工作整体纳入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检查各部门电话咨询的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区县分局应当明确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工作机构,按照《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办法(试行)》的要求及各区县政府的具体规定,参照本办法建立电话咨询机制,建立电话咨询工作制度,制定电话咨询工作程序。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咨询登记单

序号

日期△

姓氏

联系

电话

咨询内容△

信息类型△

处理结果△

主动

公开

依申请

公开

不属于

我局公开

         
         
         
         
         
         
         
         
         
         

注:带△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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