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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严格落实总量减排工作问责制

  各县(市)政府和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源企业向市政府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进一步加强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完善总量减排台帐管理制度,严格减排数据、资料管理

  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全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适时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四)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加强“三同时” (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五)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市监察、县(市)监管、企业负责的污染减排管理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推动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重点流域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基础建设,不断加大投入,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六)健全法律法规

  加快完善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

  (七)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十大重点减排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

  (八)完善促进总量减排的财政政策

  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减排重点工程及减排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研究制定有利于中水回用、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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