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配合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贯彻周永康同志2008年1月11日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对非法开发矿产资源行为打击力度配合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4号)的精神和市领导有关批示,切实做好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开发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要从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各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是防止矿山企业出现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对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要严厉查处,立即责令其退回、停产整顿,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高限处罚。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防止由此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于因越界开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提请区县政府予以关闭。
三、各分局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由于非法违法开采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的,要责令矿山企业改正,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凡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需要停产整顿的矿山,各分局要收回并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凡未通过整顿验收、被关闭的矿山企业,市局将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各分局应切实加大对盗采、非法开采的打击力度。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安监、煤监和发改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重点地区巡查和检查,对盗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五、各分局要在2008年2月7日前召开有乡镇主管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和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责任人参加的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宣传和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请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宣传和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3.请煤炭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宣传和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房山、门头沟两区);4.要求有关人员认真吸取门头沟"8.3"事件的教训,防止由盗采、非法开采引发人身伤亡事件的发生。同时,将上述法律、法规印发给与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