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征缴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八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费征缴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征地单位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应按期足额支付、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 征地补偿费数额依据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并实施监管。《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内容和程序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