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同时报送提请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拟定发文的,政府办公厅(室)应将上述材料转交本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直接登记,编制登记号。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建议不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不登记,不编号,不得提请审议,不得提请签署。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好发文字号后,报本级政府法制办登记。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件和电子文本1件、制定依据、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按附件10的格式书面通知制定机关。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办法,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登记和编号。
(二)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汉语拼音缩写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年份;第三部分,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标全称,如“湖南”(HN)、长沙(CS)、湘西(XX),浏阳(LY),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省为“P”,市州为“C”,县市区为“D”,乡镇为“T”;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制定机关代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政府代号为“00”,政府办公厅(室)代号为“01”,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机关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例如:省人民政府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HNPR-2008-0000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HNPR-2008-01008”;省财政厅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HNPR-2008-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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