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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4.制定主体合法,有效期未满,且没有第1项处理原则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确定为继续有效,有效期与清理前连续计算。

  (三)清理方法

  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分别负责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办公厅(室),应将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文本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进行清理,逐件提出继续有效或者废止、失效、重新公布的建议,报制定机关决定。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省直部门先行研究,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公布的建议,填写《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表1-4),于2008年8月1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州、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法进行清理。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完成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后,应填写《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表5-8),于2008年9月10日前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办应汇总本级政府、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废止、失效、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08年9月30日前,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布,参照县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办法执行。未办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的,也可以在本机关公告栏公布。

  各级各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清理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附表9),将本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2008年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2008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均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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