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7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有关实施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现就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安排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界定
按照《通知》规定,这次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具体范围是: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各级各部门于2001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定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清理后至2008年9月30日,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不论文种,不论标题,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都是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的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做到全面清理、认真审查,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五项处理原则对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
1.凡文件内容有《通知》规定的第1项处理原则所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废止;
2.属于《通知》规定的第2项处理原则规定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宣布失效。其中,施行时间已满,没有《通知》规定的第1项处理原则所列情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按第三项处理原则的规定,由原制定机关发布公告重新公布,有效期自重新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3.《通知》规定的第4项处理原则所列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所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1项处理原则所列情形的,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另行制定,原机构不得再行制定。2008年9月30日前另行制定并公布的,应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月1日以后另行制定的,应按照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