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各市(州) 的财力状况、工作绩效,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1元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中部地区按 社区服务人口人均3元并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 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并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 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的支持。
地方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三、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州)级以上 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慢性病、寄生虫病和 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 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 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 补助。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 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 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 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逐步完善财政 补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 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经 费等经费补助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 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 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 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市级财政部门本着轻重缓急的原 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市、区级政府可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 开展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 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