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意见
(湘财社[2007]13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和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 《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湘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 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 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 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 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 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 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 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 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的内容及责任划分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 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 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 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省、市(州)、区三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 资和投入机制,要将城市社区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 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
区级和设区的市(州)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 服务规范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湘发〔2006〕11号)文件规定,按社区服务人口每年每人不低 于4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市州、区(县级市)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要适当提高补助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