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起草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文件时,应认真填写市本级指标来源情况表,送预算处审核资金来源并编文件号。
第十一条 指标文件必须写明主送单位。同时,能将资金测算到具体使用单位的,必须在正文或附表中列明。
第十二条 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文件按照资金来源及发文先后顺序编制字号。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指标,公文字号为大财指*〔预算执行年度〕XX号(*代表部门预算管理处室的相应缩写,下同);用纳入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指标,公文字号为大财*(外)〔预算执行年度〕XX号或大财*(专)〔预算执行年度〕XX号。
第十三条 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文件要明确金额、列支年份、列支科目及代码、列支预算级次(市本级或县区级)、资金用途(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项目内容、是否实行政府采购、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及是否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等内容。
货币单位统一为万元,金额统一保留1位小数。如主送单位或项目较多,需以表格的形式体现要确保表格的分项相加数与合计数严格一致。列支科目明细到当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科目和类级支出经济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需列支到一般预算支出科目时,必须作调入处理。列支级次与主送单位要严格一致。
涉密预算指标文件的下达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公文格式细则》(大财办[2004]448号)有关涉密文件格式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内容和形式起草指标文件,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送预算处会签(纳入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支出指标需先会签国库处),并按文件中所涉及的事项会签局内相关处室。对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填列有错误的指标文件要按照预算处、国库处和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室提出的修改意见重新行文,并重新履行办文程序。
第五章 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对账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处负责与财政部、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区市县财政预算指标的对账工作;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与归口预算单位预算指标的对账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处室预算支出指标的对账工作,并按月主动与预算处核对指标数额,与国库处核对拨款金额;预算处按季度与国库处进行预算指标对账。对账中如发现错漏,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作相应调整,确保国库拨款安全,保障市本级预算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