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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机关及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机关及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委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精神,为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维护机关和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假期

  (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二)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三)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年休假前所请事假天数从当年年休假天数中扣除。

  计算年休假天数的工作年限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或(下一年)的年休假

  (一)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休哺乳期假6个月以上的;

  三、休假实施

  (一)委主任的年休假,由本人提出休假计划,并将休假安排报省委、省政府备案。其他委领导的年休假,由本人提出休假计划,由委办公室负责安排,经委主任批准,于每年12月底前报人事处备案。

  (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的年休假,由分管委领导审批,报知委主任,并报人事处备案;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各处长(主任)审批,报知分管委领导,并报人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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