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张家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湘政发〔2002〕34号)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含永定、武陵源城区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所在地)范围内产生、处理垃圾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凡在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生活垃圾从生活垃圾处理企业(以下简称环卫企业)指定的垃圾点收集到垃圾处理场,再进行科学处理的全过程,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各个环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