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20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将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企业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失业保险补贴1%。岗位补贴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562元。
对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待岗转岗技能培训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稳定就业培训补贴。凡经过培训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在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初级工每人每月再给予200元,中级工每人每月再给予300元,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再给予400元的培训补贴。
上述三项稳定就业政策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继续实施商贸、服务等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企业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三、促进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个人创业第一次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再次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上述贷款反担保比例由30%下调到20%。继续实施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制度,凡在城乡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除反担保。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贷款额度由每人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不超过8万元,最高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