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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将给予警告,并由申报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评为不合格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如需变更,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市级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市级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二十一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采取暂停受理其项目申报、暂停安排补助资金、追回补助资金,直至撤销市级工程实验室等措施,并可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补助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安排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大连市XX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一、大连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二、大连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一:
  大连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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