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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并对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

  (一)指导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项目验收及验收后的运行管理。

  (三)下达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四)组织市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估。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和中直、省直企业是市级工程实验室的申报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请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落实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市级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市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 申请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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