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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发改高技字【2008】3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进步,特制定《大连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大连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工程实验室是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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