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
(京政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积极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货币信贷稳定增长,为首都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信贷支持
(一)保持本市货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金融管理部门要指导银行机构认真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力争当年人民币贷款新增额不低于上年水平,各银行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新增额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同期贷款新增额增长幅度。银行机构要不断创新信贷产品、拓宽信贷领域,加快贷款审批,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增加信贷投放,保证信贷规模与经济增长相适应。
(二)鼓励和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首都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搭建银企定期信息交流和融资对接平台,推动重点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进一步加大信贷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规划、产业政策和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基础设施、重点开发区域发展建设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支持银行机构加快在京建立信贷专营机构。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积极支持银行机构在京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中小企业、高技术企业和“三农”的信贷专营机构。信贷专营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风险定价、信贷审批、违约信息通报、损失拨备等风险管理机制,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建立专业化金融人才队伍。
(四)加大对有潜力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状况较好、产品有市场竞争力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贷款重组和贷款利率优惠等支持。市金融工作局要协调有关银行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加大对重点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不断完善市场功能,构建要素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