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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另外,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在退税审核、预警、评估、日常检查等工作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核查,也可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其他相关单证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应对备案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时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据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的问题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 对在备案单证核查中发现疑点的,必须对疑点情况进行核实,待核实后按现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对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无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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