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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第十一条1-6款、第十二条”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7日)废止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26日 鲁国税发〔2007〕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督导出口企业根据单证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内部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单证备案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职责,保证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条 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最迟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的15日内,将列入备案范围的出口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四条 出口企业列入备案管理的单证主要是指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中行业部门规定的单证。主要包括四大类:即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说明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应为原件,如确系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备案的,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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