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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6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4号)第
七条
、第
十一条
1-6款、第
十二条
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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