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放开民用平价液化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石价〔2009〕3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液化气总公司:
2008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原油市场变化的影响,国内液化气市场供应平稳,价格持续走低。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适应市场形势变化的需要,支持液化气经营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保障正常安全供应。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液化气价格形成机制,放开民用平价液化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平价液化气销售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根据液化气市场的变化情况、经营成本和各方面利益,自主确定销售价格。
二、民用平价液化气价格放开后实行提价备案制度。当出厂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需要调整价格时,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10日向物价部门备案。
三、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财政补贴,市区内使用液化气的低保户、特困户及重点优抚对象按每户每年定额补助180元(每年按使用12瓶计算)。具体发放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