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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基层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建设厅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在深入基层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部署全省乡镇政权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共同核定的全省乡镇政权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安排的基层政权建设补助资金和财政部安排的西部基层政权建设补助资金(包括高海拔民族自治州基层政权建设补助资金),制定出具体的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一经确定,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分别按各自的资金渠道,在同一时间分别下达相关补助资金。
  为避免重复安排建设项目及项目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定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一是优先考虑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下达的建设项目,即省发展改革委在落实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补助资金的同时,省财政厅相应地对该乡镇办公楼附属设施及职工周转房等的建设项目给予资金配套;二是对省发展改革委以前年度已经安排投资建成的乡镇基层政权基础设施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对其不完善的附属设施及职工周转房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按新的规划要求安排补助资金加以完善和填平补齐;三是对近两年各地自行垫付资金已经完成主体建筑(办公用房)、其它附属设施及职工周转房等建设项目的,其垫付资金由省上酌情安排资金予以补助。
  (三)强化监管,严格建设项目施工和验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工。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87号)有关要求,及时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同时,要按照支出预算绩效考核办法考评每一个建设项目的成效。各级发展改革和建设部门要严格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认真筛选施工队伍。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建设项目按期、高质量地完成。每个项目完工后,各地区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四)奖惩并举,确保建设质量。
  从2009年起,每年年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建设厅联合组织人员对各地区的基层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和评定,凡认定建设项目实施进展顺利,资金拨付及时、规范,施工管理严格,工程质量达标的,由省财政安排资金、县级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给已经完成基层政权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乡镇统一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切实提升乡镇的整体服务功能;凡认定建设项目不合格、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现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暂缓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通过省对下转移支付渠道在下一年度给予必要的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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