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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也不能跨年度安排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不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特殊情况,经人事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须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同意后,连同单位取消其年休假计划的文件及规范有效的年度考勤记录,报人事部门审核后,纳入工资表统一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审核工作与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的备案工作同步进行。各单位应按国家政策从严掌握,对拟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员在上报前要进行公示。

  六、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本人全年工资收入计算办法: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当年12月份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之和乘以12再加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当年12月份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乘以12。在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之前,津贴补贴暂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计算。其中不含住房、取暖等改革性补贴。

  七、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年休假管理,建立年休假登记管理台帐,完善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考勤记录和汇总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八、人事部门要依法行使职责,主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外,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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