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公办高级中学教育生均培养成本调查的通知
(浙价成〔2009〕8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相关学校:
为准确掌握我省公办高级中学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科学合理制定学费标准,促进公办高级中学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调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以下简称42号令)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办高级中学教育生均培养成本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范围及分工
全省选定42所公办高级中学作为本次成本调查点,由学校所在地价格部门开展相关学校教育生均培养成本调查工作。学校名单详见附件1。
二、调查的内容及原则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
学校基本情况、收入、支出及固定资产折旧等(详见附件2),具体包括: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生总人数及其构成,教职工总人数及其构成,固定资产总额及其构成等。
2、学校收入情况。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构成、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
3、学校支出情况。包括人员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费等。
(二)调查的主要原则
1、学校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上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数据错误、虚假、遗漏现象。
2、学校各项收入、支出项目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根据有关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重点审核与教育相关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三、调查的工作步骤
(一)学校填报阶段。学校应根据通知要求,专门组织财务等相关人员,依据财务报表认真填写调查表,填报数据会计年度为2008年。对主要成本支出项目、数据的填报来源及依据应加以说明,作为调查表附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