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04和2005年度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南价费[2006]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益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建立《收费许可证》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39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2004和2005年度公益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实施公益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市直属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不含城区管辖的部门和单位),均属本次年审范围。
二、年审时间、地点
1、年审时间:2006年3月28日至4月 7 日
2、年审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科园东5路5号)三楼
联系电话:3221262
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4:30。
三、年审的内容:
1、《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2、是否继续保留该项收费标准或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
3、收费员是否持证上岗,收费人员变动或者收费员所持的《收费员证》超过有效期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员证》的变更、注销手续。
4、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是否做到亮证收费,即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是否使用合法收费票据收费。
5、收费是否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6、有无违法纪录。
四、年审需携带的材料
1、收费单位按照年审内容写出的本单位2004和2005年度收费情况书面汇报材料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文件复印件,以及《收费员证》(含证、卡)。
3、2004和2005年度收费票据(税务发票)存根,2004和2005年度12月份《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2004和2005年度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总帐、明细帐),《2004和2005年度收费情况年审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2004和2005年度收费项目、收费收入、收费支出情况表 》(见附件二)一式二份,《收费员证申请表》(见附件三。重新办理《收费员证》或新申办《收费员证》的单位填报此表)一式二份、收费员本人近照一寸相片4张。
五、年审的具体要求
1、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照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见附件四)中规定的时间送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审,须提前两天向市物价局提交延迟年审时间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新安排的时间送审。
2、年审过程中,对需调查和核实情况的送审单位,市物价局按规定暂扣《收费许可证》、帐册、会计报表等物件进行继续审查。并对被扣物件单位出具留存物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