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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苏建质〔2008〕18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阶段以来,我市部分新建成路段局部出现起拱现象。经初步查明,是由于二灰碎石中原材料部分指标超标或使用含有有害物质超标的石灰类工业废渣(如电石粉、铝粉等)替代部分原材料所致。为保障市政工程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对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如下:
  1.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在设计图纸中应注明二灰碎石的粉煤灰SO3含量要求,确保市政工程质量。
  2.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市政工程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控制,对建设的市政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按规定择优选择施工、监理单位,优先选择信用等级为A类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3.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进场的二灰碎石等材料的验收和施工质量的管理。
  严把材料进场关。对进场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作好记录,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同时要做好二灰碎石的见证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二灰碎石无侧限抗压强度的检测。
  严把施工质量关。要按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设计文件,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当平均温度低于5℃时,应制订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二灰碎石强度正常增长。二灰碎石压实施工时必须使用摊铺机施工,并及时报请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二灰碎石基层现场钻芯检测和二灰碎石压实度、弯沉检测。
  4.二灰碎石半成品的采购单位应对原材料质量和二灰碎石半成品质量负责。
  择优选择生产二灰碎石半成品的厂家。依据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二灰碎石半成品。严禁采用含有有害物质超标的石灰类工业废渣(如电石粉、铝粉等)替代粉煤灰及石灰用量,严禁使用煤矸石(黑油石)替代碎石。
  对生产二灰碎石半成品的原材料,应及时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石灰、碎石、瓜子片等按相关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粉煤灰,除按批次《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和《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96)常规检测外,须对有害物质SO3含量及活性材料总含量进行检测。同时,还需进行二灰碎石的配合比验证。
  5.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二灰碎石等工程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要采取巡视、平行检查、见证取样等手段,实施对市政工程的有效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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