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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6〕61号 2006年2月2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
  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
  (一)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允许突破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排列顺序,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也可以用投资者个人姓名作字号。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允许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加注原企业名称。
  (二)放宽企业冠名条件。对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凡企业提出要求的,可由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申请冠省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以扩大中小企业的知名度。凡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点的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要求允许在其名称中使用“高新技术”、“高新技术(开发)”等字样,也可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
  (三)放宽企业经营场所限制。对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说明,凡以租赁宾馆、旅店、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作为住所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只需提交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投资人申请转变企业类型,在明确变更前后双方的法律责任后,工商部门可以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五)提高办事效率。将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由法定的10天缩短为1个工作日;对申办企业的设立、变更、年检、注销登记时间由法定的30天缩短为7个工作日;对企业年检手续齐全的,应当场给予办理年检手续。实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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