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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


  (二)关于享受定额标准减免限额的口径问题。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每人每年定额减免税4000元,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限额减免税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均不含各地代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规费、基金数额。

  三、关于随流转税征收的附加税费的减免问题

  随流转税及计税收入征收的附加税费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地方教育发展费、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流转税减免,教育费附加也随之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鄂政发1985)28号“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上述三税经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的,同时减征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武汉市政府关于征收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武政(1992)62号)“对经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流转税的单位也同时减征或免征堤防维护费”的规定。

  《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的办法》(武税一字(1988)60号“凡经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征或免征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武政(2007)80号文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依据与前者基本相同,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尚未制定,在具体办法未出台前,暂执行随流转税减免的办法。

  地方教育发展费没有随流转税减免的政策,但考虑到其他附加税费可随流转税减免的实际,对随流转税减免的“两费一金”可同时减免,除有明确规定外,减免数据随同流转税减免一起填报但不需单独下达《审批通知书》。

  四、关于报批类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问题

  (一)审批程序。报批类政策性减免税(不含困难性减免)可采取当年先报备,待次年报表数据确认后,再办理正式手续,以规范管理。这样,既可维护纳税人权益,又可减少在减免税上的“先斩后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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