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


  (四)关于房产税的减免口径问题。房产税的减免按《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执行即“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免征和暂免房产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口径问题。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2007年颁布的省长令第302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即“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执行。经请示省局答复,“规定比例”是指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二、关于下岗再就业的政策问题

  (一)关于房屋中介等限制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第一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中规定“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虽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没有将“房屋中介、典当 ”这两个行业作为限制行业,但从财税(2005)186号文执行之日起即从2006年1月1日起,房屋中介等限制行业的企业在年审时便不得作为“服务业”中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进行年审,故房屋中介、典当等限制性行业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