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预计盈利率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8]24号)
各区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从2008年度开始,将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预计盈利率调整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月(季)预缴所得税时,按不低于20%的预计盈利率预征所得税,如自结利润率高于预计盈利率,则按自结利润率预征,年终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不低于20%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月(季)预缴所得税时,按不低于8%的预计盈利率预征所得税,如自结利润率高于预计盈利率,则按自结利润率预征,年终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