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我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
(武政办〔2006〕212号 2006年12月1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原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改由地方税务机关承担。
二、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后,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的人员编制维持不变。
三、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是贯彻省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具体举措。对此,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地税、国土资源、房产部门要服从大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于2006年12月20日以前完成有关资料及相关事项的交接工作,确保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工作的稳步、正常、有序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