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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对年减免税额在80万元以上的,相关税政管理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后,按户提交有明确初审意见的书面报告,上报市局审议委员会(法规处具体办理),市局审议委员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还相关税政管理处,相关税政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审批决定下达到区局(涉外局)。
  3、区局(涉外局)税政部门应在接到市局相关税政管理处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减免税审批通知书》下达到相关管查部门;相关管查部门应在接到区局(涉外局)的《减免税审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或送达到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无论大小,一律直接上报市局税政三处;城市房产税年减免税额无论大小,一律直接上报涉外局综合处,审批程序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五)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抵免总额)审核,一律直接上报市局税政二处。批准立项后,企业第一年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按本条前款规定的审批额度权限和时限办理,企业第二年至第五年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无论金额大小,由各区局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时限办理,市局税政二处无须再次上报市局审议委员会,但在向区局下达审批决定的同时要给市局法规处备案。
  (六)对财产损失、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等须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按下列审批额度和时限划分:
  1、对财产损失、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等税前扣除额5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区局(不含涉外局,下同)税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分管税政的局长审定签章),并由区局下达《税前扣除审批通知书》〔附件(三)-3〕,发还管查部门。
  2、对财产损失、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等税前扣除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本数),区局审议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由区局局长审定签章),并由区局下达《税前扣除审批通知书》到管查部门(税政部门具体办理)。
  3、对财产损失、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等税前扣除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区局审议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议后,按户提交有明确初审意见的书面报告及附列相关资料上报市局税政二处(税政部门具体办理),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财产损失、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等税前扣除额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本数)的,区局审议委员会上报市局税政二处后,税政二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分管局长审定签章),并由处室下达税前扣除审批决定,发还区局。
  (2)对财产损失、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等税前扣除额200万元以上的,税政二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后,按户提交有明确初审意见的书面报告上报市局审议委员会(法规处具体办理),市局审议委员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还税政二处,税政二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税前扣除审批决定下达到区局。
  (3)区局税政部门在接到市局税政二处下达的税前扣除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前扣除审批通知书》转达到相关管查部门,相关管查部门应在接到区局的《税前扣除审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到纳税人。
  第十五条 《减免税审批通知书》下达后,区局(涉外局)管查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该项减免税项目已征税款的抵退手续。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受理与备案

  第十六条 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提请减免税备案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向区局(涉外局)管查部门提交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应资料备案;并提交自认适用的备案类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区局(涉外局)管查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认定符合规定的,即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受理通知书》〔附件(二)-1〕送达纳税人。对报备资料不全的,向纳税人开具《备案类减免税补正资料通知书》〔附件(二)-2〕和备案资料一并退还纳税人补正。
  第十八条 区局(涉外局)管查部门、税政部门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资料进行审核(管查部门初核,税政部门复核)。审核时着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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