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评选办公室对所有申报“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奖的企业予以申报公示;对通过评选委员会评选的“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予以评选公示;公示期均为10天,如无异议,则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进行表彰。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弄虚作假、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沽名钓誉。对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选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选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称号的单位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发给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人电话:
申报日期:
苏 州 市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制
附件3
填 表 说 明
1、企业名称:按工商登记注册名称全称填写。
2、企业地址:按本企业经营常驻的地址,用全称或规范简称填写。
3、联系电话: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行政办公室电话、手机。
4、企业获奖情况:详细填写企业历年(尤其是近3年)所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等颁发的综合奖项、单项奖及专业奖项(先填综合性奖项,后填单项和专业性奖项;包括企业分包的工程所获市级以上文明工地、QC成果奖及优质工程的获奖等级、获奖时间)。
5、企业主要经营指标数据需与企业年度报表中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