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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的通知

  第六条 参加申报“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的单位,必须是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会员企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生产经营作风端正,“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显著,重合同,守信誉。
  第九条 企业基础管理扎实,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第十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应具备一定规模。
  第十一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上年度内无死亡事故,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等不良现象;三年内企业所分包的工程应有一项以上获得过市政府部门或协会表彰(质量、安全、管理等)。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申报自愿的原则,企业填写好“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申报表”,各市(区)建筑业协会根据评选条件和所分配名额向评选委员会推荐;市属、外地驻苏企业可直接向本会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的单位,要如实撰写企业业绩材料,详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委员会委员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常务理事担任。

  第十五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委员会设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数据的核查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七条 “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选,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无记名打分的方式确定当年的“苏州市优秀建筑劳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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