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建筑业协会。经各市(区)建筑业协会报当地建设局初审后,将名单按优先顺序推荐给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市属各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送至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填写《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申报年度的市优质工程奖获奖证书和该获奖工程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有效的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所在企业出具该建造师(项目经理)承建的工程项目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证明。
(五)该建造师(项目经理)在申报年度获得的文明工地证书。
(六)该建造师(项目经理)工程项目推广运用“四新”成果,开展QC小组活动的材料。
(七) 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先进事迹材料(约1000字左右)。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汇总、初审后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召开评审会议,听取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关于申报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的申报、初审的情况报告,以投票的方式初步确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名单,并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上公示一周。公示结束,最终确定获奖人员。
第六章 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者,由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奖牌进行表彰,并从中择优推荐省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人选。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获奖建造师(项目经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如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苏州市建筑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取消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